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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趙金姮
代理人 孫智仁律師
相 對 人 陳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1 年度司家補字第308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委任狀與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件以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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