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司家補,213,2012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潘永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