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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菊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瑩、○○憬、○○崇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被告協同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另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部分,因其性質係財產權訴訟,該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531,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146元,合計原告應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用共為29,14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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