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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19號
聲 明 人 李鄭春銀
鄭麗芳
鄭金樹
鄭宏德
鄭淑玲
鄭錦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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