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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林東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東欣、林東慶間請求償還應繼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有先位、備位之聲明,以備位聲明:請求給付慰撫金新台幣5,000,000 元較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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