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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92號
聲 明 人 王俐人
王俐勻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宋連珮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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