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司家補,317,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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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楊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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