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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廖文海
相 對 人 張憶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9 月7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9 月4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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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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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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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屏東 │林內│ │1424 │建│5 │63 │07 │10萬分│ │
│ │ │ │ │ │ │ │ │ │ │之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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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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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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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27 │屏東市○○街35│林內段1424地號│鋼筋混凝土│12樓96.85合計96.85 │陽台面積10│全部│共有部分林內段23│
│ │ │號十二樓之二 │ │造、十四層│ │.43 │ │18建號應有部分10│
│ │ │ │ │樓房 │ │ │ │萬分之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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