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義
相 對 人 李麟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七紙(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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