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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葉孌婕
相 對 人 曾肇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壹拾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範圍內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提出票據號碼TS308313號之本票,票載發票地為高雄市,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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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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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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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4月25日│50,000元 │未載 │100年4月25日│CH4282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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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2月17日│21,000元 │未載 │101年2月17日│TS308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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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2月17日│15,000元 │未載 │101年2月17日│TS308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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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年12月30 │10,000元 │未載 │100年12月30 │CH299415 │ │
│ │日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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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0年12月24 │10,000元 │未載 │100年12月24 │CH299414 │ │
│ │日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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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0年12月24 │10,000元 │未載 │100年12月24 │CH299413 │ │
│ │日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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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0年6月30日│140,000元 │未載 │100年6月30日│CH7397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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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0年12月8日│30,000元 │未載 │100年12月8日│TS308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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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0年9月2日 │10,000元 │100年10月1日│100年10月1日│TH5995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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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9年9月19日 │20,000元 │未載 │99年9月19日 │CH6643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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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 確定證明書) ,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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