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姜義進
相 對 人 何盛朗
相 對 人 董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