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司票,562,2012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李名達
相 對 人 莊英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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