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林聰明
相 對 人 龔榮泉
相 對 人 龔先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606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9年9月8日 │30,000元 │未載 │99年10月7日 │CH766176 │ │
├──┼──────┼───────┼──────┼──────┼─────┼──┤
│002 │100年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100年3月9日 │CH275366 │ │
├──┼──────┼───────┼──────┼──────┼─────┼──┤
│003 │100年3月23日│10,000元 │100年4月22日│100年4月22日│CH468946 │ │
├──┼──────┼───────┼──────┼──────┼─────┼──┤
│004 │100年9月1日 │20,000元 │未載 │100年10月30 │CH733573 │ │
│ │ │ │ │日 │ │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 確定證明書) ,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