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77號
聲 明 人 薛甜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雅修
薛博仁
聲 明 人 薛嵩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宗坤
辛淑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陳天來、陳林含笑之除戶謄本。
二、聲明人薛嵩翰之母辛淑華之戶籍謄本,且記事欄不省略。
三、薛博仁同意未成年人薛甜甜拋棄繼承之同意書,並需經公證;
若該同意書係在外國做成,並應經當地公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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