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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99號
聲 明 人 鍾志泓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包含被繼承人鍾廣喜之所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之完整系統表。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由其餘繼承人蓋章表示知悉之證明文件,如不能通知,並應釋明事由。
三、被繼承人鍾廣喜之所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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