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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616號
聲 明 人 陳文來
陳義郎
陳鳳雀
陳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對被繼承人陳坤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陳鳳雀部分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陳鳳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及其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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