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司繼,625,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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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潘玉梅
李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李國勇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潘玉梅、李麗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國勇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國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件被繼承人李國勇(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內埔鄉○○村○○路12巷15號)之債權業於99年3 月31日轉讓與聲請人,茲被繼承人已於98年8 月3 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國勇已於98年8 月3 日死亡,相對人潘玉梅、李麗華分別係其妻、女,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及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經濟部93年3 月19日經授商字第09301042580 號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本院99年9 月28日屏院惠家慧字第0990027044號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前案紀錄表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李國勇之遺產既已由相對人潘玉梅、李麗華繼承,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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