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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680號
聲 明 人 王嘉君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王專修於民國101 年5 月14日死亡,聲明人王嘉君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王專修於101 年5 月14日死亡,聲明人係其子女,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繼承系統表、繼承拋棄通知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在卷可稽;
次查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到院陳稱被繼承人遺有車子及土地等財產,有本院101 年7 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拋棄繼承對聲明人為不利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同意聲明人拋棄繼承,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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