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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王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王滿同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另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
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項及第1211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僅於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且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始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
(一)適當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人士)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
(二)請陳報繼承人是否同意上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同意書正本。
三、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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