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42號
聲 明 人 楊麗枝
謝震華
謝震國
楊麗菽
陳姿琳
2樓
楊佩純
楊宜庭
楊筑晶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陳朝銘為「未成年人陳姿琳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同意書。
二、提出陳姿琳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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