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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77號
抗 告 人 B詳附件真實姓名.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屏東縣政府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所為101 年度司護字第7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1 年5 月18日101 年度司護字第7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裁定並已於101 年6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抗告人迄101 年8 月31日止仍未繳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憑,堪認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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