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24號
原 告 蘇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麗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在印尼地區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
二、起訴狀繕本暨送達證書之印尼文或英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