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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之荺、陳進益間請求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釋明,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曾本於系爭金錢債權執行名義向債務人即相對人黃之荺聲請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證據資料。
二、釋明債務人黃之荺申貸系爭金錢債務有虛偽造假等道德瑕疵之事證。
三、釋明相對人間有藉法定財產制而逃避對債權人之責任,及如何妨礙交易安全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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