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建,19,2013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慶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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