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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振宇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盛霖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被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另於上開辯論期日時,兩造均應提出本件爭執之契約原本全部,被告並應提出執有之系爭2張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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