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建,24,2013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宇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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