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建,25,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2 萬1,4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77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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