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消債更,42,201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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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健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孫秀桃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並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楊國清、王聰麗扶養之負擔計算方式。
2.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請提出聲請人自101 年8 月起任職帝煒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各單月薪資證明。
6.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含個人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併須提出受扶養之子女在學之就學證明。
7.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及詳細數額。
併陳報有無租金費用之支出。
又聲請更生前兩年必要支出所記載每月13,000元,是否包含租金費用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8.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鍾曉清有無固定收入?若無固定收入,聲請人是否扶養其配偶?又請陳報與其配偶分擔扶養義務之概略計算。
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0.請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1.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12.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漏未記載各金融機構之名稱、地 址及實際債權數額,請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詳載後提出。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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