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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文陽
代 理 人 李淑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韻雯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寺廟地址、名稱、自何時任職?並說明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2.請提出95、96年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轉證明或薪資單等),如無法提出,應出具收入切結書。
3.債務人無擔保債務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4.請陳報債務人子女每月生活、教育所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收據。
5.請提出新車城段399 地號土地及同段43建號建物之買賣契約書,並說明價金處分情況。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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