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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洪國忠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被上訴人 張菀軒即張薪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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