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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陳連明
訴訟代理人 顏雪卿
上 訴 人 陳美香
訴訟代理人 陳新賢
被上訴人 陳恒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彩燕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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