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補,330,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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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劉亞雄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被 告 來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7,147元 (計算式:17000 ×56307 ×81/100000 +821800=0000000.3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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