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補,343,201209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被 告 江秋娟
被 告 陳靜潔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補正事項㈠中關於「新台幣(下同)771,99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17,99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