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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賴金昇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賴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佳冬鄉○○段562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5,098 元(計算式:680 ×4603.23 ×1/2 =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8,700 元,尚應補繳7,84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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