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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黃春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其中本金僅為新臺幣(下同)15萬4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附帶請求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萬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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