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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尤賴美惠
賴隆敏
黃賴美梅
賴碧秀
賴碧端
賴陽華
被 上訴 人 蔡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6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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