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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陳志倫
被 告 蕭玉眞
黃詩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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