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訴,283,2013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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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黃鳳英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8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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