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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錦色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昭容因101 年度訴字第288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元3,573,613 元(計算式:4,134 平方公尺×1,200 元/ 平方公尺×389/54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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