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訴,401,2013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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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江禹即淮山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邢毓麟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換算)為新臺幣557,9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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