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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楊富程(原名楊信竑)即信鴻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辯論終結後,才獲悉本年11月12日收狀之原告準備㈢狀,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先函東璋說明所謂未達標準之扣款原因與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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