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訴,483,2013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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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蔡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蓮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22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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