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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張德榮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林耀良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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