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鍾慶祝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被 告 林金章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被 告 林悅雄
林瑞妙
林瑞玉
林瑞美
林志明
林碧連
林淑惠
林碧桃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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