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訴,532,2013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鍾慶祝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被 告 林金章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被 告 林悅雄
林瑞妙
林瑞玉
林瑞美
林志明
林碧連
林淑惠
林碧桃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