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訴,557,2013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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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邱雅惠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原 告 邱金源
邱金柱
邱金龍
邱秀雲
蘇正義
邱美芳
邱文怡
邱文賓
邱文力
邱美玲
邱美秀
邱琮仁
邱蔡妹
許淑貞
許仁榮
許淑雯
許正忠
被 告 邱松娣
吳坤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民事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宣示判決主文「被告間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就屏東縣竹田鄉新田段一九九二之一、一九九三、一九九三之一地號土地及屏東縣竹田鄉○○段○○○○號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竹田鄉○○村○○路○○○號)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被告應將上開不動產如附表所示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在案,惟漏未依職權而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爰依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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