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1,訴,557,2013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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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松娣
吳坤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雅惠等18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4,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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