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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劉亞雄
法定代理人 劉龍梅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被 告 來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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