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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許家榮即泰好藥師社區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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