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俊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2,901 元(2665.43 ×350 =93290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5,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