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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啓鴻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被 上訴人 趙玉忠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 萬8,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3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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